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全程陪伴分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全程陪伴分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市场需求,经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新增“全程陪伴分娩(包括家庭式陪伴待产)”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程陪伴分娩(包括家庭式陪伴待产)”(见附件一) 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全程陪伴分娩(家庭式陪伴待产)规范》(详见附件二),并按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规定执行。

  二、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前申报备案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
│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  价格  │说明   │
├─────┼─────┼─────┼─────┼─────┼─────┼─────┤
│170200001 │全程陪伴分│包括家庭式│     │例    │特需服务项│     │
│     │娩    │陪伴待产 │     │     │目    │     │
└─────┴─────┴─────┴─────┴─────┴─────┴─────┘


  附件二:
全程陪伴分娩〈家庭式陪伴待产〉规范

  一、目的

  全程陪伴分娩是指一对一服务,有一名助产士专职为一名产妇提供全产程服务,责任明确.体现了以入为本,优质高效,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服务。重点在于给产妇持续的心理上的安慰、情感上的支持、生理上的帮助,减少对自然分娩的各种干扰,充分发挥产妇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产妇安静、融洽、得到依赖的力量,能愉快地度过分娩期,确保母婴身心健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