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考察审核后,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另外,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召开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五)有紧急事由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事先送达有关材料;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五)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