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受董事长委托,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六章 公司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六)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的文件;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
(九)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十)根据经营需要,向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免文件;
(十二)签发属下全资企业经理任免文件、属下控股和参股企业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文件;
(十三)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决权,并事后向董事会、股东会或投资方及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董事会授予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公司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和资产管理、投资审议、财经审计委员会等非常设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其中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应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经理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