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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应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司董事长产生及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视情况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依法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人选,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考核提名,依法办理有关任命手续;

  (二)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由投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董事长可兼任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决策、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驾驭全局,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作风,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二十条 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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