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直系亲属、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监事、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选举(委派)无效。
第四章 公司董事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党内职务和其他领导职务,但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和有竞争关系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国有产权代表应按有关规定向派出单位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定和资产经营管理状况的事项。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