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一)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六)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拟订有关董事报酬标准;
(十八)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组成与董事资格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九人;
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可由股东代表、公司经理、员工代表、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代表国有产权的董事人选,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人选,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考核提名,依法办理有关任命手续;
(二)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人选,由投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委派;
(三)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方的董事人选由投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员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的产生办法,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增减董事事项按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依法可连任,在任期结束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