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7月23日 甬政〔199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司制企业:
(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各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一般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不设股东大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投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下同)负责。
第二章 公司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在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收购、兼并其它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