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标识,并悬挂和放置标示灯箱、牌匾。
第二十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广州市各公路客运站的地址、交通指引及咨询电话和交通服务热线(96900)。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点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对老、弱、病、残等旅客实行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维护各种售票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对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代理售票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环保、服务质量、服务投诉、售票量、售票信息统计和违章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售票点的经营者,负责其防火、防盗、防疫和经营秩序等安全管理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运营商与代理售票点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理售票点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一)不按客运站约定的时间段提前预售客票;(二)不按规定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电脑客票;(三)私自圈票抬价出售;(四)非法收取票价外的手续费;(五)存在安全隐患的;(六)客运站开办的代理售票点不售异站票的;(七)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八)被有效投诉;(九)发生影响行业稳定的行为;(十)按规定须作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售票经营活动:(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二)不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三)代理售票点出现诈骗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点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