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
│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生产加工企业的租赁│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或购置土地、厂房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给│ 资助比例为80%。 │ 10万元 │
│予资助。 │ │ │
└───────────────────┴─────────────┴───────┘
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项目评估和规范性文件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
│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专卖店的租金及装修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流中心的租金、运输费、开发或购置费给予资│ │ │
│助。 │ │ │
└────────────────────┴────────────┴───────┘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
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五)支持境外研发。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
│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 资助比例为80%。 │ 20万元 │
│地租赁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高级服装面料设计│ 资助比例为80%。 │ 15万元 │
│人员聘请费用及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给予资助│ │ │
│。 │ │ │
└───────────────────┴────────────┴────────┘
对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走出去”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包括中央在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纺织服装行业企业;
(二)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四)按照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按规定参加联合年检;
(五)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
(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纺织服装行业企业“走出去”业务范畴;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且业务经营正常;
(四)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于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类项目);
第十条 申请“走出去”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
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详见附件1、2、3、4)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