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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
│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生产加工企业的租赁│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或购置土地、厂房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给│   资助比例为80%。   │  10万元  │
│予资助。               │             │       │
└───────────────────┴─────────────┴───────┘

  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项目评估和规范性文件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
│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专卖店的租金及装修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  资助比例为80%。   │  30万元  │
│流中心的租金、运输费、开发或购置费给予资│            │       │
│助。                  │            │       │
└────────────────────┴────────────┴───────┘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
  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五)支持境外研发。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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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最高限额  │
├───────────────────┼────────────┼────────┤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  资助比例为80%。   │   20万元   │
│地租赁费用给予资助。         │            │        │
├───────────────────┼────────────┼────────┤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高级服装面料设计│  资助比例为80%。   │   15万元   │
│人员聘请费用及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给予资助│            │        │
│。                  │            │        │
└───────────────────┴────────────┴────────┘

  对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走出去”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包括中央在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纺织服装行业企业;
  (二)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四)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按规定参加联合年检;
  (五)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
  (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纺织服装行业企业“走出去”业务范畴;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且业务经营正常;
  (四)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于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类项目);

  第十条 申请“走出去”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
  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详见附件1、2、3、4)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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