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省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服务业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省统计局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服务业统计力量,建立与部门服务业统计对接的协调机制。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行规,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省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省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新闻业。
(二)省经贸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三)省教育厅:教育。
(四)省科技厅: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五)省宗教局: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活动)。
(六)省民政厅: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七)省司法厅: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八)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