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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分工,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省农林厅等49家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通信管理、邮政、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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