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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四)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六)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
  (七)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八)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网络、组织等;
  (九)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十一)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十三)生产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
  (十四)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以及采用标准等情况;
  (十五)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仅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为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五)项的资料。

  第六条 食品摊贩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业主相关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的品种及相应卫生设施;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健康合格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申领卫生许可证,还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设摊证明。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许可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申领卫生许可证。

  分支机构申领的资料、程序、条件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为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点、生产经营项目等实体性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前或者变更后七日内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改变地点的前提下变更地址名称、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非实体性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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