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苏卫法监〔20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统称《
食品卫生法》)和《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食品摊贩、职工食堂等。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食品用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监督管理,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据《
食品卫生法》、《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食品的项目、品种、方式、规模;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