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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各旗县区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房产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要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六)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各旗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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