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的排查,完成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发证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内民政保〔2005〕6号)文件精神,明确供养标准,即: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坚持五保供养工作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原则,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并且要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和《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农村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采取以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所需低保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分级按比例负担解决。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入户调查制度、评议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对农村困难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低保申请审批档案由旗县区民政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完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各旗县区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方案,合理确定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积极探索定额救助以及医后和医前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要在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救助制度,并在农业旗县逐步推广,力争使全市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乡居民得到有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