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取暖、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一)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食品、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旗县区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当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城市低保资金在公共财政中的支出比例,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的自然增长机制。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完善家庭支出调查方法,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将重点保障对象(A类)中和特殊保障对象(B类)中生活特别困难、不救不活的低保对象定为A1类重点保障对象和B1类特殊保障对象,以上2类人员保障金可在原有标准上上浮10-20%;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旗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低保审批手续;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将基本保障对象(C类)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控制新增C类保障对象的补差标准,严格C类低保对象每月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制度。对于B类以及C类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另行造册,及时掌握这部分人的就业动态,并每月组织1次公益劳动。要进一步规范各旗县区城市低保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严格城市低保备案制度,同时,各旗县区要注重低保工作总结、情况汇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