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苏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AA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AA指生产经营方式代码:生产加工为01、食品经营为02、餐饮服务为03、集体食堂为04、食品添加剂生产为05、保健食品生产为06、新资源食品生产为07;YYYY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卫生许可证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许可范围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分别填写。
生产经营方式按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含贮存、批发或零售)等类别填写。
第三十条 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办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的外标签、说明书;
(四)原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六)食品、餐具等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抽检以及自检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八)卫生许可证原件;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有效期为四年。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