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经营的,应当具备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五)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七)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八)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
(九)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的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能申领1张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合法性、申请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