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许可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具备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五)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八)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九)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检验项目等;
(十)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文件;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备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