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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种“与苏卫监督〔2008〕30号文不一致的部分”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30号 2006年12月5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以及《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防〔1999〕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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