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与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确定,根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六、聘用待遇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机关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的实际用人成本。其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佣金标准分别为6档,工勤岗位佣金分别为4档。具体佣金标准确定和调整,由用人单位依据被聘用人员能力、聘用时间和承担的任务设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审定。按政府雇员制聘用的特殊人才佣金标准另行确定。
(二)机关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5%;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为聘用人员提供其它福利。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机关聘用人员佣金根据全省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聘用情况分类,分别由市财政或用人单位列入预算。
七、聘用管理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务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参加所在机关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二)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印发后,市直机关应对现在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聘用手续。今后对未执行本办法擅自编外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人事、编制、财政、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县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