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
(2005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统称采购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以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自治区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职能为基础,进行分工协调。
第四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是具体负责自治区级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的职能机构,隶属于自治区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依法制定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核采购人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六)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管理;
(七)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管理;
(八)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制定、履行等情况进行管理;
(九)审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依法管理;
(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十一)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
(十二)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
(十三)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十四)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五)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
(十六)自治区财政厅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是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