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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公厅〔2006〕484号 2006年11月22日)


各市、县公安局:
  为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能,实现路面管理、事故处理和源头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效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三条 本省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一年内两次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一次超员50%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以上超员20%以上未达到50%的;
  (四)一年内两次以上超速50%以上的;
  (五)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六)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七)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的;
  (八)驾驶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的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
  (九)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告知后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三章 列管、解除、撤销

  第四条 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依托“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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