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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08年6月底前,50%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自动监控装置要与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联网;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征收排污费。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定位和环保准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违反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水源保护区破坏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要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投产;对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治污设施不运行,以及以试运行为由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选取合适的处理工艺与规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要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201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要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保障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加大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力度。2006年底前,所有城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市内六区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不低于0.6元/吨;市建委要制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
  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适当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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