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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2006年底前,各区县政府都要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列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二)加强城市景观河道保护和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景观河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杜绝市场、餐馆饭店、流动商贩等的垃圾污水乱泼乱倒行为,加快辖区内管网完善、河道综合治理和面源污染控制,消灭建成区周边黑臭水体,改善建成区水环境质量。
  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海河开发,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市水利局、市市政局要密切协作,合理调度河流生态用水,构建城市景观河道水体循环系统。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水产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强化景观河道及周边的日常管理,维护景观河道环境,保障建成区无劣Ⅴ类水体。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等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消除水污染隐患。
  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2007年6月底前,对投入运营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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