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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完成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9万吨;到2010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
  (二)实现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浓度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
  (三)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达标。引滦等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要保持在96%以上;海河等城市景观河道要达到Ⅴ类水质标准;国家考核断面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各建成区无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有所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凡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要在2006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分级划定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政府审批;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在2006年底前树立标志牌;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饮用水源地的,要在2006年底前对饮用水源地或饮用水源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并报政府审批。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和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梳理、普查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限期整改;2006年底前,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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