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36号 2006年12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第五条 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
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