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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鼓励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加大信用制度建设力度,企业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人员、专业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参加信用培训,并将相关经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重点予以保证。
  八、鼓励中小企业在对技术骨干、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奖励时,将其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九、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下列资质、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申请时,对能够提交信用报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结合规定条件可予以优先考虑:
  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资质、青年见习基地资质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企业安全风险准备金额度优惠、信息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环境保护、计量考核、名牌推荐、产品免检、食品生产加工分级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人才发展资金、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利资助、培训项目政府补贴、开业贷款担保扶持等资金支持。
  十、接受助学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学毕业生,在申请创办科技型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时,经商业银行同意,可将其尚未归还的助学贷款余额转为创业贷款。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授信额度、投资额度或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探索扩大中小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比例。
  十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三、市征信办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培训体系,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信用培训,重点推动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管理岗位人员的信用培训。
  十四、市征信办指导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交换、共享有关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比对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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