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信息委征〔2006〕3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要求,特制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通过建立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法务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集团应要求有资本关联的中小企业建立并完善内部信用制度,并作为中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鼓励非国有企业集团参照实行。
二、鼓励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查询交易方、受信方的信用状况,并据此制定和调整交易授信额度,防范交易风险;鼓励中小企业在通过信贷、股权、项目、产权、债券等多种渠道融资时,主动提供反映自身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增加融资机会。
三、中小企业在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参加依法开展的认证认可活动时,可以通过使用信用产品,主动反映自身信用状况,争取获得更多便利。
四、鼓励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时,主动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争取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五、鼓励中小企业向社会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支持其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自身信用信息及法律法规允许披露的交易方信用信息,并享受平台查询费用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