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和食品经营商户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参会资格,杜绝无证无照摊商经营,遵守并督促庙会食品经营者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阻止违法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与经营者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保证书;
(四)制定庙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
第七条 庙会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清洁,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二)场地内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能提供给庙会食品经营者加工食品;
(三)庙会实行分行划市,摊点布局合理,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
(四)清真食品经营摊位应当尊重有关民族风俗习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挂营业执照、临时卫生许可证、庙会举办(承办)单位统一制发的摊位证;
(二)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依规定佩戴参展胸牌;
(三)购进食品和原料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
第九条 庙会食品经营者现场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经营易腐食品配备必要的冷冻贮藏设备,实行冷藏销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