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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凡是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单位,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用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对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要抓紧实施一批重大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长远需要。

  七、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净地出让方式。在对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基础上,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市里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要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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