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支付到位的,所征土地不得上报审批。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县(市)、双阳区要抓紧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城区要抓紧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和《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长府发〔2006〕38号)精神,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采取以新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中,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新建工业项目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对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得供地,杜绝“花园式”工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是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地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