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对珍惜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增强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自觉性。
二、要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状中,作为考核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经省、国家批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土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征而未用、少批多占等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及违法违规使用破坏耕地。新建项目使用土地的,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理确定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要积极探索土地开发整理的新途径,切实加强对村屯存量土地、工矿及砖瓦砂石取土场等土地的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