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交能〔2006〕114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
为加强节能工作,根据《
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节能工作的源头、落实节能降耗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合理利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上报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请示文件必须包括节能方面的内容。设区市、县(区)审批、核准项目,也要按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情,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建设、验收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节能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