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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市财政局安排部分资金,按必要的标准和程序,对受政府部门委托行使某些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的行业协会,或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及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做得较好的行业协会,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助。具体由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里审定后执行。
  (三)扩大行业协会经费收入来源,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自筹发展基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事务,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四)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会员企业依法、依规共同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公司。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鼓励会员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出资入股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积极为会员企业申请银行短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行业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的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资金补贴。
  (五)落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职业化,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先进、劳模时,可给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一定比例名额。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法规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要逐步将行业准入、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考评、资质预审、职称评定、产品展览展销、贸易洽谈等职能转移或者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承办;要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1、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的经济中介组织,要切实起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逐步建立起同政府、企业进行协商对话的良好机制。行业协会的管理是自我管理与服务型、自我约束与协调型的行业管理。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利。通过规范运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破解各相关行业发展的难题,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壮大。
  2、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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