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我市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适应能力,促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02]3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规范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
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我市基本形成能体现福州产业特色,分布合理,有力促进省会城市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应遵循的原则
1、自主办会原则。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引导、培育扶持、促进行业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理会务、自筹会费、自求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发展。
2、一业一会原则。同一行业、同一产品、同一服务方式在福州地区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3、 政会分离原则。现由政府职能部门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在人、财、物和职能上与行业协会分开(不设“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半官方”机构);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要提倡企业家办会,引导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会长。行业协会要加强内部常设机构的力量。
二、加大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要扶持协会发展。对于按规范设立或改制的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三年内可在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把组建和扶持行业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