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习安排。学校要把教学活动和生产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实训实操,提高退役士兵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安排退役士兵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训练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
3.考核发证。退役士兵学生学完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指导。
1.积极促进就业。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需求,在教学阶段即采取企业定向培训、联系企业到学校开招聘会、尽可能安排学生多到企业实习等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2.优先推荐就业。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由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结合适岗位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帮助和引导退役士兵学生就业。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提供适合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的岗位,承担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就业的责任。
3.畅通就业信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并通过多种渠道向退役士兵提供各类用工信息,积极促进就业。
四、培训经费标准及保障
(一)培训经费标准。
现阶段广州市城乡退役士兵2年或3年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500元。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按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和2学年制计算经费。考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历的,按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和3学年制计算经费。每学年培训经费中,4500元用于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等支出;3000元用于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核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今后,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确定。
(二)培训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按标准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具体核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在培训资金保障渠道问题上,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原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市和区(县级市)2∶8的比例分担;农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保障则分为三类情况:(1)番禺、南沙和萝岗三个区自行负责;(2)花都区、白云区和增城市,按市和区(县级市)财政5∶5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补助期限为2年;(3)从化市按广州市和该市财政7∶3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