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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2006年9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五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加快“三步走”战略的实现,建设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和谐天津,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组织实施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将法制宣传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体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要加强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学习宣传中,要将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保障和促进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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