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不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