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100%
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二)计分方法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8分,处理率≥80%,得8分,处理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8×(X-30)/50
式中X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污水量。
2、城市污水排放总量,是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总量。
3、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出水水质和其他指标(如污泥处理等)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
5、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其他标准中规定的接入市政管网的标准限值。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 2002)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3、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十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二)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8分,处理率≥85%,得8分;处理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8×(X-30)/55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2、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3、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利用。焚烧厂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
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存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堆肥场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
(四)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保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88)
2、《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
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
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十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此。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二)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4分,覆盖率≥35%,得4分,覆盖率≤20%,得 0分。计分公式:
4×(X-20)/15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三)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四)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
环境管理指标(6%)2项
十五、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一)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包括职能、编制和经费)的建设情况。
(二)计分方法
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计分权重3分。
2、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和二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3分,部分区、县、县级市经费不落实的扣1分,即该项得2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
3、城市所辖县有三类县和四类县的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
4、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即已得2分)的前提下,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计分公式:
已建立独立环保机构的三、四类县
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100%
三、四类县总数
(三)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察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四)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