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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当地城市年鉴。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城市地区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检测车辆数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100%
               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二)计分方法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计分权重为2分。检测率≥80%,得2分;检测率≤40%,得0分。计分公式:
  2×(X-40)/40
  式中:X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的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各类型机动车排气的检测方法见第 (五)条相关技术文件。
  2、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情况,按照一次检测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四)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2、《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3、《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05)
  4、《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
  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241-2005)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当年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0%
                当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万吨)
  (二)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 5分,处置利用率≥90%,得5分;处置利用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5×(X-50)/4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处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会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处置方式如: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废矿井等。
  (四)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五)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九、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
  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计算公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吨)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本市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计算公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吨)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吨)
  (二)计分方法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得3分,集中处置率≤40%,得0分。计分公式:
  3×(X-40)/60
  式中: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2、工业危险废物(包括废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2分,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得2分,处置利用率≤40%,得0分。计分公式:
  2×(Y-40)/60
  式中:Y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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