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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n
        ∑L(A下标)eqi
        i-1
  -
  L(A下标)eq=---------------
          n
     -
  式中:L(A下标)eq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下标)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二)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 (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
  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新增66个环保重点城市“十一五”期间可暂时按 100个以上有效网格进行监测),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 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3、数据的有效性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四)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n
         ∑L(A下标)eqi·Ii
        i=1
  -
  L(A下标)eq=---------------------
         n
         ∑Ii
         i=1
     -
  式中:L(A下标)eq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下标)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二)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72dB (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72-X)/4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三)操作解释
  1、测点布设
  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
  国家考核城市,布点方案需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 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
  3、数据有效性规定
  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四)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污染控制指标(30%)6项
  六、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
              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100%
             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
  (二)计分方法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权重为3分,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70%的,得3分,≤20%的,计为0分。计分公式:
  3×(X-20)/50
  式中X为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单位:%。
  (三)操作解释
  终端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全国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
  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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