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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93)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
  是否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由各城市自行决定。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8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8分,达标率为100%时得8分,达标率≤ 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8×(X-60)/40
  式中:X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2分,共计8分。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6×(X-60)/ 40+Z
  式中:X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 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5×(X-60)/40+3×(Y-60)/40
  式中:X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3×(Y-60)/40;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2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3×(X-60)/40+3×(Y-60)/40+Z
  式中:X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三)操作解释
  1、地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
  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监测和评价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4)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未划分海域功能的城市该项指标为零分。
  (1)指标定义
  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认证监测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每个功能区内至少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
  分析方法:(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 海水分析
  (5)计算方法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 (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
  (四)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
  2、《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91-2002)
  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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