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湘国税函[2001]353号 2001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考核,协查岗位人员的考核由所属稽查局负责。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100%;
(二)受托协查准确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如实回复协查结果;
(四)按期上报协查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六)其他。
第四条 考核的计分及其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按期回复率,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委托协查准确率,10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三)如实回过头来复协查结果,15分。不如实回复协查结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
(四)按期上报协查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15分。每迟报一项扣1分,每缺报一项扣2分。
(五)协查系统运行质量,35分。
1、网络连通。网络不通且未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受总局通报批评的,扣2分;
2、协查工作严格按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处理。考核期内,每发现1处与该规程不符的,扣1分,问题严重的,扣2分。
(六)其他工作,5分。其他工作是指总局和省局临时布置的有关协查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分。
上述扣分项目如有交叉,采取不重复扣分原则。
第五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采取网上和实地考查的方式对协查工作进行考核,按月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励。
第六条 年终评比结果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具体奖励措施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