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通过"待处理数据查询"菜单,对所有待处理协查信息进行查询,并据此安排协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发票查询"菜单,对委托、受托发票的信息进行查询。
第七章 网络传输
第三十九条 网络传输主要有手动传输、查询传输日志、返回协查结果至稽核系统、征管系统,查询数据发送和接收情况等功能。其中,县级协查系统没有"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功能。
第四十条 协查信息数据经后台数据库,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实现自动传输。
第四十一条 手动传输是以手动方式(人为控制)进行协查数据的发送、接收,是对自动传输补充。手动传输包括:提入数据、提出数据、发送数据。
协查数据无法自动传输时,应通过"网络传输"模块中的"手动传输"菜单进行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第四十二条 协查系统每传输一次数据,系统自动记录一笔传输日志。通过"传输"模块的"查询传输日志",查询各种数据的传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以上稽查局必要时可通过"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菜单,用手工操作方法将协查结果发送给稽核系统。
第四十四条 将协查结果返回到征管系统,必须在"返回结果至征管系统"菜单中处理。
第八章 系统维护
第四十五条 协查岗位人员修改自己的密码应在系统管理模块进行操作。
第四十六条 协查系统节点变更、机构调整等其他系统维护操作必须经上级稽查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对协查工作站进行计算机病毒扫描及清除,确保计算机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协查系统有关计算机管理、网络安全等,依照《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