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审批协查结果"菜单,对提交的协查返回结果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提交上级领导、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不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三种。
第十八条 通过"发送协查结果"菜单,将受托协查结果通过网络向委托发送。
第十九条 通过"受托查询"菜单,对受托协查函和协查结果进行查询、打印、存档。
第二十条 通过"查询催办信息"菜单,每日查看是否有上级发来的催办信息。如果有催办信息,应及时打印催办信息单,提请稽查局领导审批,并督促检查岗位立即查结。
第四章 组织协查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稽查局通过"上级对下级管理"模块,对下级稽查局委托和受托协查数据进行转发处理,并确定流向不明协查函的受托方。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稽查局按照规定报请本级或更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通过"登记待组织协查"菜单将状态为"待登记"的协查信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通过"待组织协查修改"菜单,对登记后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的委托信息进行修改(只可修改协查名称、涉及地区,并可录入涉嫌违法事实及附加要求)。修改后,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将已修改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的协查信息,报请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根据有关规定对状态为"待审批"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请上级领导审批、同意组织、请求更上一级组织、不同意组织四种结果。
协查系统根据审批结果将状态为"已审批"的协查信息,自动通过网络进行分发、转发给受托方。
第二十五条 对受托方不明确的委托协查函,根据协查系统提示,通过"分捡处理"菜单,进行人工分捡,确定受托方,明确发票的流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发出催办信息"菜单,对下级受托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结果的协查函,受托方的上级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受托方发出催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