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系统提示需要人工分捡的协查函,应在当日内根据发票信息确定受托方。
第二十七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协查系统提示,对下级稽查局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结果的协查函,在当日内发出催办信息,并打印、存档"催办单"。
第二十八条 市以上稽查局对所属下级稽查局的协查工作实施监控管理和考核。监控管理岗位人员应经常对委托信息、受托回复、统计报表等协查信息进行动态统计、分析,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级稽查局应结案件复查工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所属稽查局已查结的协查案件实施复查。
第三十条 县、市稽查局必须分别于每月1日和2日(双休日不顺延),统计上级所有协查数据统计表、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表和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协查结果统计表等三类报表(以下简称三类报表),并于当日通过协查信息系统上报上级稽查局;市以上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必须汇总所属各县(市)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数据。
三类报表不准提前上报或推迟上报,并且一经上传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县、市稽查局应分别于每月25日和28日前,向上级稽查局报送上月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协查情况分析报告要依据"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并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章 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协查系统技术支持由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和稽查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稽查局应对协查网络进行适时监控,发现网络不通或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停止服务时,立即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或向故障发生方稽查局提出,由故障发生方稽查局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出现的问题,可以从总局获取技术服务和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