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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 对有疑问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向委托方稽查局索取有关材料;对己证实虚开发票受托协查,必须及时向委托方稽查局索取加盖公章的"己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发票明细清单及其他取证材料;对稽核系统转入的作废、失控等发票协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主管国税征收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有疑问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填写"XX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附件3),到涉票企业对发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初步认定涉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补充立案。
  对己证实虚开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立即报请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对有疑问发票协查,必须在30日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己证实虚开发票协查,必须在60日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协查事项的,应事先经省局稽查局报总局稽查局批准。
  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稽查局应当催办,并及时发出"催办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完毕,检查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附件4)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移送受托岗位人员;作出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后,检查人呐喊应根据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立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附件5),连同检查取证材料及有关文书材料一并移送受托岗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受托岗位人员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2日内,将回复结果信息录入协查系统,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网络发送回复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委托方为平级或上级公案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查函、省级稽查局转发的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或公安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收到后必须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按要求进行回复。

第五章 统计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收到下级稽查局发起的"请求上级组织"的协查函,应在当日内予以登记,经审核人审核后提交领导岗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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