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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六)2001年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公安机关与稽查局联合发函的可以发出纸制文件。
  (七)已证实虚开的,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的同时发出纸制文件及相关资料。原则上,谁发电子信息谁就发纸制文件。
  第十二条 防伪认证系统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认证不符合或密文有误发票,委托岗位人员应核对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是否一致。两者数据一致的,予以签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并将软盘数据导入协查系统;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
  (二)从认证系统接收的信息不得修改。协查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系统不能自动补充的信息,应手工补齐,主要包括:涉及地区、审核人、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附件信息以及每份票的指定受托方等。如自动补充的纳税人档案信息与发票抵扣联不一致的,应依据发票票面信息进行修改。
  (三)委托协查经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
  第十三条 稽核系统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省、市稽查局的委托岗位人员,应分别于每月19日、17日前,从稽核系统提取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发票信息生成委托协查。
  (二)从稽核系统提取的信息不得修改。协查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委托岗位人员应对涉及地区、审核人、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及发票受托方等信息作必要补充。
  (三)委托协查经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
  第十四条 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由省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1亿元以上的协查案件,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下级稽查局对应由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案件,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不得以本级名义发出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下级稽查局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上级稽查局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确定协查组织机构,下级稽查局根据上级稽查局的决定,方可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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