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九条 市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
(一)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
(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市州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
(三)省级稽查局督办的协查案件;
(四)其他需要市州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十条 负责查办的稽查局根据协查案件查处需要,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抽派人员组织实行。下级稽查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有疑问或已证实虚开发票需要提请协查时(包括非协查检查发现和协查中新发现),由检查人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附件1),报稽查局领导审批,协查名称统一采取"湖南省××市(县)有疑问协查××××(年份)×××(编号)"、"湖南省××市(县)确定虚开协查××××(年份)×××(编号)"。
协查案件一案一函。
(二)检查人员应于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2日内,向委托岗位人员移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己证实虚开的委托协查,应于次日以快件方式向受托方稽查局寄送加盖稽查局公章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发票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委托岗位人员应于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2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除根据协查系统的要求对录入信息作必要完善外,委托协查申请及其附件主要内容不得遗漏或修改。
(四)委托录入信息经审核入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
(五)委托岗位人员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对领导岗位审批要求修改的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应于2日内修改完毕并重新提请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要求检查人员补充相关资料的,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并重新提请审批后移交委托岗位人员,委托岗位人员应于接到补充资料的当日修改协查信息,经领导岗位审批后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